近期,多起科研诚信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术不端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却仍不时令人感到意外,其根源究竟何在?
多位科技管理专家和科研诚信问题研究者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不乏关于科技监督的顶层设计,然而执行层面往往存在困难。针对数据、图表造假等恶意学术不端行为,受访者们认为,关键在于营造一个让学术界“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环境。
技术赋能,强化对规则的“敬畏”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该文件规定,承担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同时,要求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通过单位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工作中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并提供经费、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该文件还要求学术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周期性(3-5年)的全覆盖核查。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等则需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和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科研诚信研究中心副主任袁军鹏,以及某高校科技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专家李力均表示,我国的科技监督理念与国际接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价中心科研诚信研究组负责人郑雯雯也认为,国家政策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拥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支撑。
2022年,科技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八大类科研失信行为,并对职责分工、调查惩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6年2月,科技部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理措施进行了界定。
尽管如此,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管理与政策的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仲伟俊以及上述受访者均指出,许多人对规则仍缺乏“敬畏”之心。
科技活动的流程涉及科研立项、研究开展、成果形成、论文投稿与发表、项目结题等多个关键环节,如何确保科研诚信规则在这些环节落到实处,仍面临挑战。
如何让项目负责人对实验数据进行诚信审核?学术委员会如何对其单位的科研成果负责?期刊编辑和审稿人能否有效守护科研诚信的关卡?在学术监督体系中,“民间打假”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部分受访者表示,项目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往往难以对已发表论文中的数据等细节进行逐一核查。
关于期刊编辑和审稿人的作用,袁军鹏解释说,他们的审查重点通常是“逻辑自洽、方法合规、结果合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而非对原始数据进行“司法鉴定”。他提到,审稿人通常默认作者数据的真实性。袁军鹏还指出,同行评议审稿通常是“无偿的业余劳动”,尤其是在全球论文投稿量激增的背景下,审稿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逐条核验原始数据。
袁军鹏认为,“民间打假”是学术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预警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学术生态的净化。但他同时强调,这种方式也存在风险,需要审慎对待其严谨性和专业性,谨防其演变为情绪化的“网络审判”。
郑雯雯提出,针对学术监督的难点,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制度要求,另一方面要重视技术赋能,例如研发推广论文诚信筛查工具,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袁军鹏建议,学术出版行业应加强编辑部的技术核查能力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审查数据一致性、图片重复、文本剽窃等问题,努力实现让科研人员“不能假”。
联合严惩,明确对惩罚的“预期”
李力、仲伟俊和袁军鹏均认为,让科研人员“不敢假”和“不想假”同样紧迫。他们指出,对学术不端处罚结果的“预期”不足,是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袁军鹏分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处罚尺度的“底线”。李力和仲伟俊认为,对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在“底线”基础上进行严惩。仲伟俊特别强调,对于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有必要加强惩戒力度。
今年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力争通过3年努力,遏制论文造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并初步建立“不敢失信”的长效机制。该方案明确,对于存在从“论文工厂”购买论文、伪造论文数据、虚构评审人电子邮箱等行为者,10年内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对于在本文件发布后出现上述行为者,将从严从重处理,终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据袁军鹏了解,在其他国家已有科研人员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判刑的案例。
郑雯雯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尺度形成统一的预期。
此外,李力强调要深入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他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必须“零容忍”,需要彻底斩断与科研失信者相关的利益链条,剥夺其与其学术地位挂钩的“隐性福利”。
记者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列举了43条联合惩戒措施,涵盖限制院士提名、被提名;公务员招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股权激励;银行信贷、融资等多个方面。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提出要落实《备忘录》要求,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包括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减少或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等,从而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激励“过犹不及”,深化对评价的“反思”
多位受访者认为,科技监督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仲伟俊坦言,对于恶意学术不端行为,如数据造假,如果“造假水平很高”,可能难以在短期内被发现。袁军鹏和李力还提出,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督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所有科研人员都进行“有罪推论”,否则既是对广大恪守诚信原则的科研人员的不尊重,也是对监督资源的非必要消耗。
因此,受访者们表示,解决学术不端问题还需要在科研共同体中树立深刻的诚信自觉,让科技工作者从根本上“不想假”。而建设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与评价的“指挥棒”密切相关。
仲伟俊和李力认为,由于论文等科研成果与头衔、待遇、资源、权力等紧密挂钩,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常常成为诱导科技工作者误入歧途的“诱饵”。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并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该意见强调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将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同时,要求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重大科学研究的长周期考核机制。此外,还要求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仲伟俊直言,要避免急功近利,还需要“养得住‘闲人’”。
仲伟俊呼吁,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应适度“宽松”,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限于“体面”,让做科研真正成为爱科学者的“生活方式”,而非投机者的“谋利手段”。
(应受访者要求,李力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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